恋爱期间的支付,分手时能否索回

来源/中国妇女报(ID:fnb198410)

 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说法

 

 

彩礼,系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,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聘金、聘礼。常见的彩礼种类有钱款、金银首饰、家电车房等。

 

民法典第10条规定:“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就是说,处理有关民事纠纷缺乏法律依据时,可以民间风俗习惯作为依据。而关于悔婚时女方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,法律是有具体规定的,所以不能按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处理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5条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就是说,男方给付彩礼,属于附条件的赠与,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。因此,曹某要求贞贞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。


另外,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财物的,如给付大额钱款,赠送名表、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,或者作为对另一方的物质帮助,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,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,甚至会被认定为彩礼性质。当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,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,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。当然,也有不少此类案件被法院认定属于一般赠与。究竟是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,这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。

 

同居一定时间后分手,可返还部分彩礼
沈某(男方)和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年后举行了订婚仪式,沈某按照习俗给了唐某家订婚礼金16万元。
订婚后不久两人同居,期间,双方商量结婚事宜,沈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1万元,让其购买衣服。后因琐事、性格差异等产生矛盾,关系逐渐恶化,沈某在双方同居一年后提出解除婚约,并要求唐某返还彩礼16万元和购衣款1万元,而唐某不同意全额退还。
 
 

网站版权免责声明:本站除成功案例之外,部分文章内容转载于互联网,本站对文章内容观点保持中立态度,仅供网友学习交流之目的,如有侵权,请原创作者持相关证明联系删除。

PC改版文章详情页第二块广告图 PC改版文章详情页第三块广告图